设为首页
您现在的位置: 赣州信息港 >> 赣州教育 >> 教育热线 >> 正文
高校限办一所独立学院 管理办法4月1日施行
赣州信息港[www.gz.jx.cn]  文章来源:北京考试报  更新时间:2008-3-15 15:44:17

  记者从教育部了解到,根据教育部日前发布的《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一般只能参与举办1所独立学院。

  据了解,《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就独立学院的设立、组织与活动、管理与监督、变更与终止、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规定。

  《办法》中明确,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2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个人,要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总资产不低于3亿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1.2亿元。独立学院的设置标准参照普通本科高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独立学院要按照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对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并以独立学院名称具印。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记者 姜殿军)

文章录入:尚南    责任编辑:liuzonglong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热帖:中国高校38个最难就业专业曝光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中央部属高校学费标准
    2007年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高校名单(…
    2007年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高校名单(…
    2007年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高校名单(…
    2007年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高校名单(…
    2007年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高校名单(…
    2007年全国高校自主选拔试点学校为59所
    “985工程”高校名单
    赣州信息港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赣州信息港”的内容,其版权均属赣州信息港及内容作者所有,其他媒体转载时请注明“来源:赣州信息港”。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非赣州信息港)”的内容,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对于被转载的内容,本网对其原始作者及相应媒体表示感谢,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提出,以便我们及时更改。
    ④ 对本网的文章进行评论时,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⑤ 本网联系电话:0797-8130555 E-mail:2008good@gmail.com。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广告刊登 | 免责声明 | 站点地图 | 帮助中心
    最佳分辨率:1024×768 服务热线:10000 广告联系:0797-8130555 QQ客服:573652543
    版权所有:赣州电信分公司 Copyright © 2005 -  www.Gz.jx.cn. All rights reserved.